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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业务政策问答


一、我校缴纳的是省公积金还是市公积金?
答:我校缴纳的是南京市公积金。

二、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贷款银行出具的委托支取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登记单受理回执;
4.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5.相关文件规定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职工购买多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限定?
答: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父母子女共同购买住房,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父母子女共同购买自住住房,其共同产权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若不是共同产权人,只能提取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五、公积金贷款尚未还完可以提取公积金还商业性贷款吗?
答:不可以。为了保证更多的缴存职工能够享受低息贷款,使用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归还贷款必须先保证公积金贷款的归还,待公积金贷款所有本息结清后方可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六、在非本市行政区域购房是否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目前暂不可以。由于目前南京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状况较紧张,不能满足本市缴存人的贷款需求,因此不具备开办异地贷款条件。但铁路系统职工因工作原因可在铁路分中心办理异地贷款。(未婚首套房或者已婚家庭名下唯一一套房可以提取)

七、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房屋装修、电梯安装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消费。职工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房屋装修、电梯安装不符合条例规定,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